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271号
被执行人:孙运丽,女,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现服刑于济南女子监狱。被执行人孙运丽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的涉财产部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2017年10月18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4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仁岗
审 判 员 刘德会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