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4248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公司员工。
被告:吴拂亮,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拂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XX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