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087号
原告:刘卫华,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程博,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华与被告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华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民权县同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绍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