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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3087号

刘卫华与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卫华,程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3087号

原告:刘卫华,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程博,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华与被告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卫华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民权县同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绍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