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年瑞,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春、赵阿丽(实习),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旺宝,男,汉族,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娥,女,汉族,1968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系贺旺宝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富,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上诉人张年瑞因与被上诉人贺旺宝、宋文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2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年瑞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年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年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年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范俊洁
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