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8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谢红丽。
被执行人:何金巧,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李显琴,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本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何金巧、李显琴、四川本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有244743.33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梁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