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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1387号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臧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臧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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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387号

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23层01、02、03、04、05、06、07、08、09室。

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臧璐,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臧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