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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9142号

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郁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9142号申请执行人郁某,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申请执行人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昆少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二、婚生子郁某自2014年9月起由被告郁某抚养,原告李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600元,至郁某独立生活时止……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抚养费义务,权利人郁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200元。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现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立案前,即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就婚生子郁某的探视权及抚养费问题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执行达成的执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立案前达成且现处于履行阶段,故本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郁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卞 渊

代理

审判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飞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