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刑初687号自诉人马彦斌,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人郝艳坤,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马彦斌以被告人郝艳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内容。自诉人马彦斌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彦斌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彦斌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