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63号
原告:柯志丹,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角美台商投资区。
被告:谭七保,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王白清,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尤松青,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保险综合大楼。
负责人:何国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漳州台商投资区分局。
负责人:陈丽英。
原告柯志丹与被告谭七保、王白清、尤松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杏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柯志丹诉称,2017年4月19日,柯志丹乘坐由王白清驾驶的闽D×××××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厦蓉高速(B道)17公里+400米处与停在行驶道上的谭七保驾驶的闽D×××××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柯志丹受伤、车某和路产损坏的道路事故。事故经厦门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认定:谭七保应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王白清应负次要责任,柯志丹无责任。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32026.4元。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厦门市政法委《关于同意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执法变更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厦委政【2005】75号)文件精神,省高速公路交警厦门大队办理的交通案件相应移送集美区公安分局、集美区检察院、集美区法院受理,即此交通事故相关民事纠纷应由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审 判 员 周宗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 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