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1864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3437066C。法定代表人刘明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霖,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长沙镇。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曼联出租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41号2单元402,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1576158。法定代表人程小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曼联出租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