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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1185号之一

李某某与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李某某与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7)宁0202民7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某某10万元房屋拆迁款后,申请人李某某将位于大武口区绿城雅居*-*-***号房屋过户给被执行人孟某某;若被执行人孟某某不能按时支付房款,则搬离此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前将10万元一次性交付申请人,如到期不能履行,则被执行人搬离位于大武口区绿城雅居*-*-***号房屋。协议到期后,本院多次联系申请人李某某交付房屋,申请人李某某称其在外地,本院无法交付房屋。经与申请人李某某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