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财保69号
申请人:孙来元,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
申请人: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90707B。
法定代表人:袁继承。
申请人孙来元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金桥支行银行账号42×××72、42×××87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孙来元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孙孟浩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州区赤壁大道10号瑞丰南洋花园2幢1单元2层202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来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行金桥支行银行账号42×××72、42×××87的银行存款共计12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孙来元所有的车牌号为鄂J×××××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三、对担保人孙孟浩所有的位于黄州区赤壁大道10号瑞丰南洋花园2幢1单元2层2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来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孙丽霞
审判员 胡虹霞
审判员 林更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曼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