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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行终135号

丁燃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朱春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行终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燃,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丁义才(系原告父亲),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大胜,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文,该局局长。副职负责人徐忠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猛,该局劳动关系和保险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单晓敏,该区区长。副职负责人郭玉家,该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曹立志、尹翔,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朱春柱,男,1996年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连云港市。

上诉人丁燃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朱春柱工伤认定行政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燃与原审第三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燃与原审第三人朱春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纠纷诉争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丁燃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丁燃撤回上诉。

二、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建霞

审 判 员  周文元

代理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