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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375号

陈景博与高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景博,高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375号

原告:陈景博,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告:高喜风,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被告高喜风亲属。

原告陈景博与被告高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景博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景博负担。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博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