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375号
原告:陈景博,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告:高喜风,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正,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系被告高喜风亲属。
原告陈景博与被告高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陈景博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景博负担。
审判员 朱金池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博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