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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1294号

李林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294号移送执行人: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林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林履行交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林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登记有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李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鹏

审判员 郭助忠

审判员 王明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