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刘端娥,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刘端娥与被执行人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辉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但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经合议后,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跃辉
审 判 员 邓文彩
代理
审判员 谭仁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喻文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