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708号
原告:谢孟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博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军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华泰世纪城3号楼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凤化街锦绣港湾1号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谢孟军诉被告洛阳市军旺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谢孟军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47元,减半收取计6137.5元,由原告谢孟军负担。
审 判 长 武 淑 霞
人民陪审员 姚 瑞 侠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霜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