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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7496号

徐飞蓉与合肥金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徐飞蓉,合肥金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7496号

原告:徐飞蓉,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合肥金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才,总经理。

原告徐飞蓉与被告合肥金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徐飞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飞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锡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润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