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741号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小明、居厚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小明,居厚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

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顾小明,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居厚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小明、居厚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居厚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和县历阳镇龙潭南路房产抵押本案贷款(产权证号:房地权和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居厚俊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和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居厚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居厚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居厚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傅礼龙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