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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575号

邓彦、潘百勤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百勤,孟得地,邓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5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百勤,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宜阳县,高中文化,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源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英田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河南省宜阳县;2012年5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得地,男,1986年7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大专文化,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暂住北京市朝阳区;2012年4月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彦,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学文化,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6)京0102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潘百勤、孟得地、邓彦,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彦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潘百勤在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等地,以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盛公司)、北京源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盛基金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营销、网络推广、渠道销售等方式,以委托理财或加入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塔地新农村社区建设、豪门饮业等项目为名,以高额返利、承诺到期后还本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00余万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孟得地作为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邓彦作为北京源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00余万元。2015年6月1日,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被传唤到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蔡某(泰源盛公司销售总监)证言:泰源盛公司主要经营投资理财,投资人对公司的项目投资,双方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期限一年,最短三个月,投资款通过现金或者刷卡方式支付,公司按照约定给投资人返利息,到期返还本金,利息每年8%-12%,高的有18%,但要经过总经理孟得地批准。公司实际老板是潘百勤,负责公司项目,总经理孟得地负责包装项目及项目推广。公司有一个保障房的项目,孟得地来了后找来豪门饮业和LED节能灯两个代卖项目。公司做宣传用的LED大屏幕不间断宣传投资项目,也组织员工到路边发宣传材料,客户是不特定的人。2.证人杨某(泰源盛公司副总监)证言:泰源盛公司实际负责人是潘百勤,现任总经理是孟得地,市场部由其和蔡某负责。源盛基金公司也是潘百勤负责。公司通过向街头路过的人派发宣传资料、网络宣传、大屏幕宣传的方式发展客户,后律师说这样容易出事,其和潘百勤、孟得地、胡某等人商量改成合伙企业的形式。公司和客户开始签的是委托理财协议,后来变成合伙协议。业务员向客户介绍项目优势是保证每年12%的投资收益,客户通过汇款、刷卡、现金等方式投资后领取收款确认函,业务员按投资金额有提成。河南洛阳新安县塔地新村的房地产项目是潘百勤找来的,当时已经盖起几栋楼,因资金不够,潘百勤把这个项目接过来做私募。河南伊川项目也是潘百勤找的,没有做成。3.证人姜某(泰源盛公司、源盛基金公司会计)证言:泰源盛公司和源盛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都是潘百勤,都是以项目投资为名招收投资人投资。两个公司内设销售部和财务部,销售部下分渠道和业务,实际经营人员都是一拨人。泰源盛公司总经理是孟得地,市场部有两个组。源盛基金公司总经理有梁永杰、胡某、陈延晓,孟得地也管这个公司。客户同意投资后和业务员签合同,开始签的是委托理财协议书,后变成合伙协议,客户通过汇款、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投资,公司给客户承诺8%-12%的利息,其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给投资人制作返息表格。投资款中的3730万元给了龙兴房地产公司和塔地新村项目,剩下的用于支付房租和工资、提成人员开支等。河南洛阳的保障房项目是潘百勤找来的,2014年初,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潘百勤指示用近期收回来的投资款给到期的客户还本息。2014年10月孟得地来了后,带来了LED节能灯和豪门饮业项目,才用新客户的钱把之前欠的返本付息钱还上。潘百勤等人曾在2013年底设立源盛创富和源盛汇通两个合伙企业,用来签署合伙协议和收投资款,因监管户绑定的对象是潘百勤控制的龙兴房地产公司,所以豪门饮业和LED项目收取的投资款,也只能打给龙兴房地产公司后再打回项目,后来只有200万打给了豪门饮业项目。2014年2月开始,公司设置了pos机,用田某的卡收取投资款转到潘武举的卡里再使用。2014年11月底,因邓彦发现很多钱没回来,把田某的卡拿走,里面的钱用于还他的客户本息。2014年12月底左右,公司开始给邓彦钱,写的是渠道费。4.证人邬某证言:其于2013年8月到源盛基金公司从事顾问工作,11月离职,主要负责法律咨询、金融业务咨询。其帮助客户肖正巧做了河南洛阳伊川项目投资分析,这个项目由潘百勤负责。肖正巧投了800万到源盛创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公司签署过有限合伙协议、购房合同、项目方回购协议、担保函等。5.证人胡某(源盛基金公司经理)证言:源盛基金公司和泰源盛公司都是潘百勤的,都是介绍客户投资,泰源盛直接发展客户,源盛基金公司通过渠道进行融资,客户如果想投资,和公司签订协议,公司将确认书函和协议交给客户。潘百勤曾让用新安县保障房项目融资,其根据这个项目发行了《洛阳保障房民生示范工程项目基金》,副总经理陈延晓带着销售员将基金介绍给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再由他们推荐给客户。唐山豪门饮业项目和秦皇岛嘉隆LED节能灯项目是孟得地引进的,其和孟得地实地审核了项目,向潘百勤汇报后他同意销售,公司用以前成立的源盛创富投资中心和源盛汇通投资中心两个有限合伙融资,这个方式是其和孟得地等人商量后共同提出来的。2014年11月,潘百勤让其去把洛阳市新安县塔地新村的保障房项目卖掉还投资人的钱,但一直没有卖掉。6.证人张某1(源盛基金公司业务员)证言:泰源盛公司和源盛基金公司都是潘百勤的,泰源盛公司在车公庄物华大厦店面门口通过易拉宝、滚动屏进行宣传,或发放公司理财产品彩页直接发展客户投资。源盛基金公司通过渠道发展客户,客户会将投资款转账到源盛基金公司账号,公司将收款确认函和协议交给客户。其于2014年经孟得地介绍到源盛基金公司,孟得地是泰源盛公司的总经理,他负责项目企业联系,谈具体融资细节,制作投资理财宣传册。公司有豪门饮业和嘉隆控股LED项目。其介绍了邓彦投资项目,是邓彦的亲戚朋友通过他投资的,邓彦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7.证人任某(泰源盛公司业务员)证言:泰源盛公司经营理财业务,通过易拉宝、滚动屏宣传和发公司宣传彩页及网站宣传,让客户投资理财产品给客户返利,按投入时间和金额给8%-12%利息。公司的项目有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塔地新村保障房项目,后期又推出了豪门饮业和LED节能灯项目。客户是不特定的,只要上门就会推荐这几个项目。客户如果感兴趣投资,业务员会将准备好的盖好公章的合同让客户签订,客户有刷卡和现金支付。公司董事长叫潘百勤,孟得地是总经理。8.证人郑某(泰源盛公司业务员)证言:泰源盛公司主要经营理财业务,公司董事长是潘百勤,总经理是孟得地。公司门口有易拉宝和滚动屏进行宣传,业务员发的理财宣传彩页上面有网页地址,也对公司及理财产品有详细介绍。如果客户投资,会将盖好公章的合同或委托理财协议书让客户签订,客户交纳投资款,财务将收款确认书函和返利利息表、合同给客户。公司根据客户存款时间和金额给客户返还8%-12%的利息,经领导同意可以给到14%。公司的理财产品是新安县塔地新村保障房项目。2014年底,孟得地给大家开会,说公司又有了豪门饮业项目和LED节能灯项目,是给别的公司代卖的,这次签的合同叫合伙协议,孟得地称是项目方让以这种形式投资。9.证人张某2(潘百勤的岳母)证言:2015年3月,其本来是接替姜某到泰源盛公司任会计,到公司时看到办公地被房东封了,公司停止运营。公司的负责人是潘百勤,负责公司项目和整体运营。10.证人田某证言:潘百勤成立了泰源盛公司并任董事长,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吸收公众存款,一部分资金用于付利息,一部分用于建设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委会的新农村建设项目。2013年底,其知道潘百勤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北京龙兴房地产公司。11.证人赵某(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塔地村委会代理主任)证言:2011年,塔地新村项目由村委会提出,新安县政府批准立项,2012年3月开始施工,至2013年7月,共建成居民楼10栋。2013年7月,潘百勤找到村委会谈共同建设开发的事情,后经多次协商,村委会决定将塔地村项目以人民币8540万元左右的价格一次性转给潘百勤。潘百勤使用北京英田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村委会签署协议,约定了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小学、幼儿园、塔地村村民安置房的平方米,剩余面积潘百勤可按照规划自行开发,村委会协助办理土地出让变更手续及房屋产权手续。2013年8月,村委会和英田置业公司、龙兴房地产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将和英田置业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移给潘百勤控制的龙兴房地产公司。英田置业公司实际支付了3730万元。龙兴房地产公司自2013年7月开始施工,建设了两栋楼房,一个18层,一个12层,已经封顶,还建了一个售楼部,2014年11月停工。塔地新村项目占地属于村委会集体用地,开发建设中,土地开发及房屋销售等相关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12.证人齐某证言:2014年下半年,朋友介绍了源盛基金公司的孟得地,说能帮助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融资。孟得地也到公司看过经营状况、项目介绍、车间流水线等。2015年1月4日,孟得地带来邓彦,其和邓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23万元。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收到潘武举汇来的20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了,公司没有支付利息。后源盛基金公司称剩余借款不能支付。13.证人王某证言:其听潘某说他哥哥潘百勤成立了泰源盛公司和北京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让帮忙打理公司业务。龙兴房地产公司主要业务是建设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委会的安置房,潘某曾带其去工地看过,因居委会在建设过程中没钱了,由潘百勤接手继续建设,潘百勤以这个项目为名吸引客户投资。2014年6月左右,公司和客户签订了塔地村安置房项目的售房合同,但安置房项目是小产权房,没有到房管局备案。14.证人吴某(南京市鼓楼区光大证券营业部合规风控员工)证言:邓彦于2009年1月起在鼓楼区中山北路光大证券营业部工作,是证券经纪人。营业部明令禁止招揽客户为企业募集资金。15.投资人张某证言:2014年2月,其在车公庄大街看到泰源盛公司户外广告,有业务员散发宣传材料,业务员陈军军介绍了公司推出的委托理财产品,委托3个月至12个月,年化收益率8%-12%,保本保息,投资起始资金最少5万元。2014年2月至5月间,其多次和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通过转账和pos机刷卡的方式共投入295万元,支付了一些利息。2014年9月底开始,协议到期,公司不能支付本金,后其陆续从公司要回75万元。2015年3月,为了要回投资本金,经总经理孟得地同意,开始在公司任出纳。16.投资人靳某证言:2013年12月,其接到源盛基金公司业务人员电话称公司有理财项目,投资款用于新安县城镇一体化新农村塔地新村二期项目建设,按照投资金额不同,有13%-15%的收益,资金有银行监管,而且有担保。其于2014年1月到公司刷卡投资10万元,签订了《北京源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公司出具了出资确认函。其收到3个季度共计9750元的收益后未拿回本金和收益。17.投资人周某证言:2014年12月,源盛基金公司业务员曹慧民推荐了一款理财项目,投资期限1年,保本保息,年收益率12%。2014年12月31日,其到公司交了5万元现金,和公司签订《泰源盛委托理财协议书》,公司出具了收款确认函。公司按约定返还1个月收益500元后,未再支付钱款。18.投资人薛某证言:邓彦是其孩子同学的家长,知道他以前是做证券的。2014年11月问他有没有好的项目,他说有一个唐山豪门饮业项目,如果有钱可以给他,他付利息,其就向北京源盛创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款100万元,邓彦给其拿过一份股权回购协议和一份合伙人入伙协议,合同写的年化收益率是10%,但没有返本付息。19.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补正书、委托理财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款确认函、入伙协议、合伙协议、报案材料、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明:被告人潘百勤于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被告人孟得地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邓彦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20.收款确认函证明:2015年1月,北京源盛创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源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源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收到邓彦推荐客户潘某、蒋某、薛某、姜某、孙某、李某、杨某、华某、张某、司马某、李某等人汇款。21.工商注册材料证明:北京泰源盛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北京源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源盛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源盛创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英田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22.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镇塔地村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业务往来凭证、记账凭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明:2013年7月,被告人潘百勤以北京英田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合作完成社区建设。2013年8月15日,签订三方协议,将北京英田置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北京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北京英田置业有限公司及北京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向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转账人民币3730万元。2014年11月,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新安县城关镇塔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23.源盛基金、泰源盛理财宣传材料、协议履约担保函、募集说明书等证明:泰源盛公司及源盛基金公司对外宣传保障房民生工程项目的情况。24.现场照片等证明涉案项目的现状。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续签协议、专属营销关系确认告知书、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证明:2009年1月起,被告人邓彦在光大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部工作的情况。26.到案经过材料、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处电话记录等证明: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孟得地、邓彦等人带领潘百勤乘车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潘百勤涉嫌合同诈骗途中,因孟得地有事未能前往,后因邓彦殴打潘百勤,潘百勤的妻子报案,民警询问潘百勤、孟得地、邓彦等人得知案件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故通知经侦支队将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传唤到案。27.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拘留证等证明在被告人孟得地的带领下,民警将姜某、胡某抓获的情况。2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孟得地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邓彦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38万元、任某退赔人民币2万元,蔡某退赔人民币6万元,郑某退赔人民币2万元、邬某退赔人民币1万元、陈某退赔人民币4.58万元,已扣押在案,随案移送人民币58.58万元。29.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缓刑执行材料等证明:被告人潘百勤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羁押日期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孟得地因盗窃于2012年4月被行政拘留五日。30.户籍材料等证明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的身份情况。31.被告人潘百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2年9月,其成立了泰源盛公司和源盛基金公司,因在缓刑期间,找人挂名公司法人和股东,其是实际控制人。泰源盛公司现任总经理孟得地,销售有两个组,一个开始是杨某负责,后来改成赵舒雅。另一个组之前是陈军军负责,后来是蔡某。源盛基金公司的财务、人事和泰源盛公司一起。公司主要有三个项目,根据项目材料做成理财产品,由渠道和业务员寻找客户进行融资,业务员主要是通过派发宣传单宣传项目稳定、收益高等吸引客户到公司,采取委托理财或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的形式投资。2013年7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南洛阳新安县城关镇塔地村村委会的书记王某,双方决定合作,其找代办公司注册了北京龙兴房地产公司和北京英田置业有限公司,并以代理人潘某的名义和村委会签订协议,用两个公司的名义把项目接过来施工,建成后楼盘由龙兴房地产公司售卖,其按照协议给村委会支付了3730万元,并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及工程建筑费用。2013年间,陈某1等人经自己同意注册成立了源盛创富和源盛汇通两个合伙企业。其中源盛汇通是给伊川县锦绣苑小区项目融资成立的,肖正巧投资了800万,后经公司考察该项目有风险,钱用到新农村改造项目了。公司还有一个豪门饮业项目和LED节能灯项目,是孟得地找来的,由孟得地包装后负责通过渠道邓彦和公司的销售蔡某融资,公司和邓彦签署合作协议,由邓彦对外吸收社会投资人,公司给邓彦一定的佣金,融资后给了豪门饮业200万元,后因河南项目预售手续没有完成,导致楼盘建成后无法对外销售,资金没有回笼,其将两个项目的钱挪用于以前到期客户返本付息和公司运作了。32.被告人孟得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泰源盛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潘百勤,负责公司的项目和公司整体运营,会计叫姜某,团队销售总监赵某、蔡某负责销售,手下有业务员。2014年11月左右,其到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员工培训、公司日常管理、团队管理及建设,泰源盛公司以前有一个河南洛阳新安县保障房项目,其找来的LED节能灯项目和豪门饮业项目,销售均没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公司对外宣传方式有LED大屏幕、组织员工到路边发材料、网络推广、在qq群发信息广告,还通过渠道进行销售,募集来的资金由潘百勤负责,业务员按照投资额进行提成。其和公司副总胡某、邓彦审核了豪门饮业项目,其和胡某谈的节能灯项目,看到了项目生产厂家和实际经营状况。这两个项目经潘百勤同意后,由公司包装策划后放在源盛基金公司进行销售,源盛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潘百勤。公司以前成立了源盛汇通和源盛创富两个有限合伙,用这两个合伙企业为豪门饮业和LED节能灯项目募集资金,没有带投资人去做工商变更。两个项目是通过邓彦帮助公司销售的,他是南京市鼓楼区光大证券营业部经理,手里有许多客户。销售过程中,公司和客户签订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同,两个项目募集了1500多万元,其中200万给了豪门饮业公司,根据公司和豪门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应该继续打款1000万,但潘百勤一直拖着。2015年1月,他承认挪用了钱款。33.被告人邓彦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4年10月底,泰源盛公司总经理孟得地说,公司现有豪门饮业、LED节能灯两个项目,问是否有兴趣投资。后孟得地带其到源盛基金公司看了一下,并和胡某、张某1一起去了豪门饮业公司实际生产地点。其以个人名义和豪门饮业签署借款协议。其共计投资1500多万元,其中300多万是自己的,其余的是亲属、朋友和以前客户的。投资人签署过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合同,钱打到合伙企业账户上,源盛基金公司没有带投资人去做合伙人变更登记。孟得地通过潘武举的账户共打给其150万左右的提成,其用于给客户补偿利息了。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潘百勤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鉴于被告人孟得地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得地、邓彦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得地、邓彦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潘百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之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潘百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三、被告人孟得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邓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责令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六、向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追缴人民币二百万元并入判决文书第五项执行,其中唐山玉泉豪门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唐山丰润支行的账户内的钱款并入本项执行。

七、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予以处理,所得并入判决文书第五项执行。潘百勤提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孟得地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其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潘百勤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潘百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鉴于潘百勤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量刑并无不当,本院无再予从宽处罚之理由。故潘百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孟得地所提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孟得地欲向侦查机关检举潘百勤合同诈骗邓彦的事实,而非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自己所犯罪行,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故孟得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百勤、孟得地、邓彦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潘百勤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鉴于孟得地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邓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孟得地、邓彦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孟得地、邓彦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邓彦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一审法院认定潘百勤、孟得地、邓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退赔及对在案物品的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邓彦撤回上诉。

二、驳回潘百勤、孟得地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常 燕

审判员 易大庆

审判员 周 耀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兢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