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2民初6531号
原告:闫晓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刘秀清,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何巍,该公司经理。
原告闫晓飞与被告刘秀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包照和斯图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照和斯图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秀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晓飞负担。
审判员李燕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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