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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263号

方强与被执行人左超、李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强,左超,李娟丽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方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左超,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娟丽,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强与被执行人左超、李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左超、李娟丽归还原告方强借款本金99610元,并从2014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左超、李娟丽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左超、李娟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左超、李娟丽与申请执行人方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左超、李娟丽从2017年11月起,每月12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方强借款2000元,每12个月到期再另行给付2万元,共计归还借款102000元,按期还清。其余应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方强予以放弃。执行费1429元,由被执行人左超、李娟丽负担。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方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执1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左超、李娟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方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兴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