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树英,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陈萍红,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苗族,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受理执行刘树英与陈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陈萍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树英借款人民币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智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依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