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晓广,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吕栋,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闫晓广与吕栋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州市仲裁委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栋银行存款119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遆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