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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800号之一

闫晓广申请执行吕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晓广,吕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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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晓广,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吕栋,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闫晓广与吕栋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郑州市仲裁委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栋银行存款119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遆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辛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