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李信,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信申请执行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19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信于2017年10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信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立军
审判员 魏观海
审判员 袁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宇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