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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850号

李信申请执行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信,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李信,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信申请执行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19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信于2017年10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信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立军

审判员  魏观海

审判员  袁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宇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