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执588号本院在执行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传宏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刘传宏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传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马 亮
审判员 李学伟
审判员 罗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军 更多数据:
刘传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3执588号本院在执行安徽万丰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传宏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刘传宏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传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马 亮
审判员 李学伟
审判员 罗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