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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2593号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2593号

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99号木鱼石花园木鱼石办公楼幢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89997E。

法定代表人:陈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小丽,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水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