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80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起,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9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查获,2017年9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陈家起酒后驾驶一辆红色珠江牌豫Q×××××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盘古乡梁湾家里喝酒后到泌阳县公安局盘古派出所去办事,行驶到泌阳县公安局盘古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盘古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陈家起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59.3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陈家起妻子有病,两个子女正在上学,家庭属于农村B类低保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证言、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起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起家庭困难,系低保户且案发后坦白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令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