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民催53号
申请人:上海硕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7574167280W)。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号*幢-16。
法定代表人:赵晓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硕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硕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60005120848135、出票日期2017年3月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3日、票据出票人宁波神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硕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62426.5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硕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上海硕豪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毛增辉
审 判 员 赵小萍
审 判 员 申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金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