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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902号

吴才英、王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才英,王琴,任庆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吴才英,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王琴,女,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任庆荣,男,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琴、任庆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琴、任庆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琴、任庆荣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琴、任庆荣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2279元(含案件受理费等1629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或扣留、提起被执行人王琴、任庆荣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2279元(含案件受理费等1629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琴、任庆荣价值等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南德

审判员  陈文平

审判员  周爱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