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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72号

监利县汴河镇郭曹村村民委员会与监利县汴河镇元阳村四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监利县汴河镇郭曹村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汴河镇元阳村四组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72号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汴河镇郭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四平,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监利县汴河镇元阳村四组。代表人:艾友华,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监利县汴河镇郭曹村村民委员会与监利县汴河镇元阳村四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德志

审判员  吴敦辉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