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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7506号

彭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7506号移送执行人民二庭。被执行人彭钿,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江门市江海区鸿鑫汽摩装饰有限公司与彭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1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已委托彭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调查结果的函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