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撤3号
原告:岑志明,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志成,男,汉族,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超然,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永然,男,汉族,1960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岑志明与被告任志成、李超然、李永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岑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岑志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孟春
审判员 禤 君
审判员 刘伟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