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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撤3号

岑志明与任志成、李超然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岑志明,任志成,李超然,李永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撤3号

原告:岑志明,男,汉族,1987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志成,男,汉族,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超然,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李永然,男,汉族,1960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岑志明与被告任志成、李超然、李永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岑志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岑志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孟春

审判员  禤 君

审判员  刘伟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