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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执162号之一

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4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广源路328号1幢130室。法定代表人邱晓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吴术,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做出(2016)京04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和龙长仁铜镍矿的采矿权(许可证号:×××)等财产,但目前均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审 判 员  郭 奕

审 判 员  李建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硕

书 记 员  田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