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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727号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锋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727号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亦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寒,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锋良,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锋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锋良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抚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乔波

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