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262号
申请人:罗迪,女,1988年12月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
被执行人:韦榜洋,男,1987年11月2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罗迪申请执行韦榜洋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榜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韦榜洋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罗迪支付各项损失合计25399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281元,但被执行人韦榜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榜洋在本院辖区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其现还在服刑中。申请执行人罗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韦榜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罗迪以减少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请求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同意对罗迪进行司法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向申请执行人罗迪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覃 正 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华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