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斗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柯施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
上诉人上海北斗星娱乐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19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北斗星娱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中,涉案歌曲著作权归属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该司属于台湾地区法人,而且本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且属知识产权案件,故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案并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黄旻若
代理
审判员 唐 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