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
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张来兴,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张秀仙,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本院在执行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来兴、张秀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使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现债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延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