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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保187号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87号申请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职务不详。申请人广州市珠江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2017)陕0113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的XXXXXXXXXXXX账号内的存款95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30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送达(2017)陕0113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因账户余额不足,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遂对被申请人西安新视界文化娱乐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XXXXXXXXX账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金额为9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