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20036号
原告:邢玉霞,女,1962年8月7日出生,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3层B-301。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峰,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邢玉霞与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陆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玉霞,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旅游套餐计划书》;2、被告一次性退还旅游费用16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与被告签订《旅游套餐计划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旅游路线。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旅游费用16200元,但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任何旅游线路。2017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退还旅游团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承认邢玉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认邢玉霞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邢玉霞与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旅游套餐计划书》(合同编号0002476);
二、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邢玉霞旅游费用1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陆 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馨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