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侯军,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张颖,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军与被执行人张颖债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侯军与被执行人张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颖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军
审判员 孙永志
审判员 宣金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俊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