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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682号

侯军与张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军,张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0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侯军,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张颖,女,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军与被执行人张颖债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侯军与被执行人张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颖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执68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国军

审判员  孙永志

审判员  宣金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俊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