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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570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袁祚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袁祚泽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7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组织机构代码90301900-1。负责人梅亮,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祚泽,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袁祚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渝010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偿还本金71457.58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71457.58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5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必元

审判员  秦延旭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