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9072号
原告:鲁梦麒,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积峰,男,1977年2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陈暲,女,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鲁梦麒与被告陈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鲁梦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鲁梦麒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海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亚文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