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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920号

刘丽球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3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球被执行人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球与被执行人浙江石练菊米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