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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22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张志勇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张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地址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东区东四塔。被执行人张志勇,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住贵阳市小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志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乐驰代理费6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53元,执行费5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02民初332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