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91财保35号之一

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3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雪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7)鲁0991财保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6620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662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