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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349号

王巧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巧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349号被执行人王巧娜,女,1986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无极县人。关于被执行人王巧娜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王巧娜并处罚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