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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387号之一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冠豪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冠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程冠豪,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冠豪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冠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冠豪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E13幢08室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