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0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169号。被执行人王明雄,男,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明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明雄归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贷款本金27679.12元,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以被执行人王明雄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帆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曹 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瑞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