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申6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吉朋(曾用名刘吉鹏),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洪云,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审
被告:叶鹏,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审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姚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叶绍军,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刘吉朋因与被申请人赵洪云、原审被告叶鹏、枣庄市薛城区邹坞镇姚庄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4民终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吉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廖建新
审判员 杜兆锋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戴 瑞 更多数据: